近日,记者陪同安监所人员,对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从中了解到这样一种情况,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在安全检查时发现的事故隐患,一般是下令责成隐患单位限期整改,这不管是不是推脱或者逃避责任的托词,但笔者认为,变“限期整改”为“立即整改”好。
“限期整改”弊端多多。对存在隐患单位的纵容,企业在所谓“限期”内可以放心大胆甚至明正言顺地继续“带病作业”,事故随时可能发生;一旦在“限期”内发生重大事故难以界定责任。监管者说我们已经责令企业整改了,监管到位了,企业说我们在整改啊,“期限”还没到呢,所以也没有责任。现实中,“限期整改”沦为“无限期整改”、在“限期整改”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案例,并不鲜见。
众所周知,在企业生产经营中,不管是哪个环节存有事故隐患,都犹如纸中包火,随时可能燃烧。如果只是责令限期整改,而后续管理监督的措施力度不够,那么祸患仍旧存在,等于不改,发生事故也就不是偶然的了。所以,变“限期整改”为“立即整改”。事故隐患一旦被查出,立即落实整改措施,将事故隐患迅速消灭在萌芽之中,才能有效地减少甚至杜绝事故的发生。
变“限期整改”为“立即整改”,虽是一词之别,但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工作思想,会产生截然不同的工作效果。笔者呼吁:一旦发现安全隐患,执法部门就应该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并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直到隐患消除,有效地杜绝事故。(周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