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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企业“回归”将享受四项福利政策

我县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7-11 00:05:14 编辑:周艺 字体: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招引和培育一批高质量总部企业,带动有效投资,我县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回归”,将享受入库税收贡献奖励、办公用房补助等四项福利政策。据悉,该实施意见将于8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招引和培育一批高质量总部企业,带动有效投资,我县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回归”,将享受入库税收贡献奖励、办公用房补助等四项福利政策。据悉,该实施意见将于8月1日起施行。

  完善细化认定标准

  总部经济发展是我县重点工作之一,2013年我县就出台总部招引的相关配套政策《关于加快总部企业、重点商务楼宇与总部经济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意见》。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对总部企业认定标准进行完善细化明确,总部企业分为本土成长型总部企业和新引进总部企业:本土成长型总部企业是指在申请备案前,其总部一直设在我县的总部企业;新引进总部企业是指总部设在县外,但在申请备案后将总部迁入我县的总部企业。

  本土成长型总部企业的培育,县政府每年将培育和扶持一批带动力强、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本土企业,进一步拓展市场空间和资源空间,延伸产业链和价值链,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做强做大本地总部。新引进总部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申请备案,应同时具备在县市场监管部门新注册登记,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50万元;在市域外有关联企业,与关联企业发生经济业务,且在我县汇总缴纳企业相关税收;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县产业发展政策等条件。

  享受四项福利政策

  对于回归的总部企业,我县推出了大力度的奖励政策,包括入库税收贡献奖励、办公用房补助、子女入学优待、重大总部项目引进等四项福利政策。对新引进总部企业自备案之日起5年内,按超额累进计算方式进行奖励:如年度入库税收2000万元(含)以内,按照其当年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70%予以奖励;年度入库税收2000-5000万元(含)部分,按照其当年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予以奖励;年度入库税收50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贡献奖励按季度预拨付、年度结算。

  在办公用房补助方面,对新引进总部企业使用政府指定办公用房的,租期内租金采用补助的形式: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超过2800元/平方米,补助其当年全部租金;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1500-2800元/平方米,按照50%补助其当年租金。对新引进总部企业自行租赁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20元且每年总额不超过20万元,给予其5年的租房补助: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超过2800元/平方米,补助其当年全部租金;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1500-2800元/平方米,按照50%补助其当年租金。

  此外在子女入学优待、重大总部项目引进方面,新引进总部企业主要负责人子女就读义务教育与学前教育阶段的,可以报县政府招生领导小组实行“一事一议”解决。对引进的重大总部项目,也可对其贡献奖励、办公用房补助和其他事项实行“一事一议”。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向县推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备案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经审核、报批后即可兑现政策。此外,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如签订协议的,超出协议约定部分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享受奖励。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年度入库税收未达50万元的,将取消其当年总部优惠政策资格。

(作者: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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