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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规则修订:实行非法证据排除 防刑讯逼供

发布时间:2019-12-30 14:19:24 编辑:高晓龙 字体:

  中新网12月30日电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30日在官网公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童建明表示,修订后的《规则》,切实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针对实践中发生的非法取证行为,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切实防止刑讯逼供和冤错案件。

资料图: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

  30日上午,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通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订的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童建明介绍称,修订后的《规则》共17章684条,相比2012年《规则》减少了24条。减少的条文主要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侦查职权作出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范围限缩,对侦查部分条文作了适当精简。对2012年《规则》中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已经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有明确规定的,作了删减。此外,对一些互相关联的条文作了整合。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一是切实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刑事诉讼法是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法。修改后的《规则》切实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针对实践中发生的非法取证行为,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切实防止刑讯逼供和冤错案件。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完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完善不批准逮捕后监督撤案的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者对有关人员终止侦查。

  为防止办案拖延,严格限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督促侦查机关积极开展侦查活动。明确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未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或者侦查取证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

  二是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包括:简化接待律师的程序,让辩护律师“少跑路”。对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检察院许可其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要求听取意见的,2012年《规则》规定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接收后转交有关办案部门,《规则》修改为直接由办案部门进行审查或者安排听取意见。

  缩短办理期限,让办案人员“抢时间”,让辩护律师及当事人“少等待”。将转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的期限由“三日以内”缩短至“二十四小时以内”;将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一方收集证据的许可决定期限由“七日以内”缩短至“五日以内”。

  便利诉讼,减轻诉讼参与人经济负担。规定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不收取费用,为其节约诉讼成本;对证人在审查逮捕阶段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给予补助,提高证人作证积极性。

  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承诺,将心比心对待群众信访。对于收到的群众来信,要求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七日以内进行程序性答复,办案部门在三个月以内将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答复来信人。让百姓在信访中感受“检察温度”。

  三是坚持以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规则》以帮助教育和预防重新犯罪为目的,坚持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双向保护,明确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分案办理、分别起诉;不宜分案处理的,应当对未成年人采取快速办理等特殊保护措施;开展社会调查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隐私;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以一次为原则,防止造成二次伤害。

  ——明确检察环节办案程序,做好刑事诉讼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一是完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办理程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侦查职权作出了调整。《规则》落实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范围、管辖机关、线索管理、调查核实等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规范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依法惩治在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相关犯罪,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是做好适用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退回补充调查等仅作出原则规定。《规则》对这些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经监察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前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等。完善了监检衔接的具体程序,有利于形成依法惩治职务犯罪的合力。

  三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依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则》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在通则中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各个诉讼环节做好认罪认罚的相关工作。在第十章“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增加“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一节,集中规定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涉及认罪认罚从宽的内容,包括及时安排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为确定刑等内容。在第十一章“出席法庭”专设一节“速裁程序”,明确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以及程序如何简化等内容。这些规定对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减少社会对抗、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刑事诉讼公正和效率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完善检察环节缺席审判诉讼程序。为强化境外追逃的法律手段,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缺席审判程序。《规则》明确了对缺席审判案件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的级别、人民检察院提交被告人已出境证据的义务和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程序等,为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办案程序衔接设定了“接口”。

  ——落实司法体制改革、检察改革要求,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检察权运行机制。

  一是落实司法责任制。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为贯彻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规则》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对检察官适度放权,减少需要由检察长决定或者批准的事项,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保留60项应当由检察长决定和6项应当由检委会决定的重大办案事项。在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的同时,为了进一步完善办案机制、提升办案质量,《规则》还对检察长、业务机构负责人的监督、管理职责作了具体规定,体现了对检察官放权与监督管理的有机统一。

  二是完善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捕诉一体是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要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刑事诉讼主导责任的客观需要,对于优化检察资源配置、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规则》适应捕诉一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办案机制。在通则中明确对同一刑事案件的捕和诉由一名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到底,把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压得更实”。将2012年《规则》分设两章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合并为一章,在“一般规定”中整合了两个“审查”环节的共性要求,如全面审查原则,讯问、询问的要求,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诉讼权利告知,提前介入侦查,调取、审查录音录像等,既强调两次审查在审查方式和要求上的共性,又突出了两次审查在诉讼环节和审查标准上的不同。

  三是完善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监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完善诉讼监督的相关规定是《规则》修订的重要内容。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梳理各项监督手段、方式、程序等共性特征予以集中规定,包括诉讼监督的方式、开展调查核实的方法措施、对纠正意见的督促落实等,明确了针对不同情形的监督手段,以提升监督实效。完善对立案、侦查、审判活动、判决裁定、死刑复核等的监督程序。如明确对于公安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情形进行监督的方式,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久拖不立”问题;调整完善侦查活动监督针对的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完善审查死刑复核案件的方式等。新增“第十四章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将这一内容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一章中独立出来,设专章加以规定,并增加了派驻与巡回相结合的监督方式,以及对于在巡回检察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回头看”等规定,以更好地发挥巡回检察的持久威慑力。

  童建明指出,下一步,各级检察机关将以落实修订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为抓手,进一步推动刑事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升检察履职能力,向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不断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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