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受了工伤,一般来说,只需找到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即可。但对外卖员等新型就业形态的劳动者而言,“东家”究竟是谁,却成了一个疑问。前不久,永嘉县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事关外卖员工伤的劳动纠纷案件。
案件原告小朱是一名外卖员,2022年底,他在送餐时不慎滑倒受伤。此次受伤颇为严重,不仅支出了数万元的医疗费用,还误工休息了五个来月。然而,小朱在找“东家”要求其承担医疗费等损失时,却发现找不到自己的“东家”了。
原来,小朱日常的外卖配送工作受温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温州公司)管理,并在入职时在温州公司提供的一份劳动合同上签过字,但签字后就将合同交给了对方,并未保留副本。在受伤后,小朱为了进行工伤认定,便以温州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温州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认为,根据小朱提供的收款记录和聊天截图等证据,小朱的工资并非由温州公司支付,也并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无法认定温州公司雇佣小朱从事外卖送餐业务,故驳回了小朱的仲裁申请。
收款记录显示,实际支付工资的,竟是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山东公司),这让小朱傻了眼。小朱表示:“我一直是受温州公司管理,合着我干着干着成无业游民了!山东公司我都不认识,这个结果我不服!”
于是小朱以温州公司为被告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劳动争议之诉。
外卖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通常都有用工主体复杂、平台用工链长等现象。经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温州公司与外卖平台存在合作关系,温州公司负责招募小朱为平台配送外卖,小朱的日常工作就归这家温州公司管理。但小朱的工资则由山东公司发放,山东公司还作为雇主为小朱投保了保险,小朱考勤打卡则是在外卖平台上进行。
依据现有证据,小朱与温州公司的劳动关系难以得到认定。
对法官而言,依照法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便可结案,但小朱后续将面临起诉要求确认与山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等法律程序,且工伤保险待遇还需要以工伤鉴定为前提,诉累过重,不知何时才能拿到这笔关系全家生计的赔偿款。这不符合当下法院诉源治理的要求,也过不去法院人维护公平正义的心关。
此时,一份由山东公司为小朱投保的“骑手雇主责任保险”成为了重要突破口。本着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的原则,经办法官引导小朱追加实际支付工资的山东公司为第三人,着力进行一揽子调解。
法官以雇主责任保险、实际工资发放者等为突破口,为各方分析利弊,进行多轮释法说理,向小朱解释可能需要走的后续法律程序,同温州公司及山东公司释明多次劳动争议诉讼对其商誉也有不利影响等。
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终于同意一次性解决纠纷并达成调解协议:小朱配合山东公司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山东公司分期支付小朱赔偿款。不仅让小朱的诉讼目的得以实现,让其期待权益得到提前兑现,也遏制了衍生诉讼的产生,落实了内部诉源治理的要求。
近年来,永嘉县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诉源治理走深走实、实现矛盾纠纷一揽子化解、就地化解。
法官说法
当下,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以及“劳务关系”等多种用工形式,外卖员、网络主播等新型就业形态劳动者,其劳动关系认定涉及多种因素,?包括与平台或代理方的合同类型、?工作内容、?管理方式等,?具体取决于双方的权利义务、?管理控制程度等因素。
法官提醒,就业者务必保存好与平台或代理方之间签订的各类协议,如难以复印可以通过拍照等方式保留副本,以便在产生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在沟通交流的过程中,要保留痕迹,譬如微信聊天记录就是一种有效的留痕方式。
另一方面,对用工单位而言,在工伤保险赔偿不到位的情况下,雇主责任保险等商业险可以作为“替补品”,有效分担企业风险,帮助从业者获得赔偿,实现双赢。